各县(市、区)装饰协会、各装饰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装饰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激励全市装饰企业争先创优积极性,决定开展二O一六年度扬州市装饰先进企业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优企业应认真填写《扬州市装饰先进企业申报表》(见附件),并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参加扬州市装饰先进企业评选活动的企业,除应符合《扬州市装饰先进企业评选办法》标准外,还应同时达到以下所规定的要求: (1) 本年度获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证书; (2)本年度企业荣誉证书; (3)本年度生产、财务年报; 三、所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将取消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申报推荐工作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结束。 五、联系方法: 1、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地址:扬州市毓贤街商业街区20幢 2、联 系 人:沈丹萍 3、联系电话:87326539 附:1、《扬州市建筑装饰优秀企业申报表》 2、《扬州市建筑装饰优秀企业评选办法》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扬州市装饰先进企业评选办法
一、为了更好地促进装饰企业的发展,提高全市装饰企业的整体素质,加强装饰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扩大企业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评选条件的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企业。 三、先进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市场经济为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遵纪守法,服从建筑市场管理。社会信誉较高,在本市能起到骨干作用或有较强的影响力; 3、本年度所承建的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经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验全部合格; 4、申报企业,需满足2015年工程结算收入,一级企业3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15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300万元以上。(附财务报表)。纳税,一级企业1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5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10万元以上。 5、本年度在辖区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6、不拖欠民工工资并无良社会影响; 7、扬州市装饰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黄牌或红牌企业不得参评。 四、评选程序: 1、装饰先进企业奖由企业自愿申报,并填写《扬州市装饰先进企业申报表》一份 2、县(市、区)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审核初评,并推荐上报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秘书处。 3、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并将结果在市装饰行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如无异议,则为最终结果。 五、被评为装饰先进企业奖的企业,授予扬州市装饰行业先进企业奖牌、荣誉证书。 六、装饰行业先进企业奖的评选,要坚持条件,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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