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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管理新动向
发布时间:2018年4月9日 信息来源: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 师永生

    本世纪初,我国开始推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10多年来,已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建造师队伍,截止到2017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注册一级建造师539353名、注册二级建造师1847214名。同时,也逐步建立了从考试、注册到继续教育等一整套管理体系,相应的法规体系也正逐步形成。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执行多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对比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有了较大的调整。业内人士纷纷解读,新的规定出台后将会对建筑行业及建造师执业产生较大影响。以下为本人对《征求意见稿》的一些肤浅理解,列出来,以飨读者。
    一、执业人员数量增大。我国从项目经理审批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过程中,提出了项目负责人的概念,明确了必须是建造师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而对于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往往是专业类别和职称等级方面的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也就是说小型项目可以兼任,如不兼任,还必须是两个建造师来分别担任。但《征求意见稿》未对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建造师级别作出要求,个人认为,此处可能还会做修改,新规定出台时,应当会明确级别。同时强调一点,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二、三级资质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并没有要求是建造师,新规定提出了要求,也必将会影响企业资质的申报。
    二、关于建造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其实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实际上,原二级建造师在企业所在地的省份考试,在企业所在地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执业;新规定是全国范围内企业都可以注册、执业,进一步说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会施行全国统一考试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分数线。同时,进一步强调,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这也是中央提出的简政放权的具体体现,更是建设市场进一步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体现,建造师执业制度的调整合乎时代发展的潮流。
    三、继续教育形式发生改变。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其主要亮点是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是符合要求的。多年以来,我国各省、直辖市等对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得较为到位,而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开展得不系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于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师资培训、人员组织存在较大困难。我国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开展网上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时、网上考试合格后,就可以打印证书,其继续教育的效果其实是很差的,而且这类教育实践性不强,建造师继续教育不能走这种老路,所以提出企业自己开展教育培训应当是一种创新,但是企业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培训、主管部门或协会如何认定尚未需尽快出台办法。
    四、关于变更注册的表述,与原规定有较大的出入。原来规定执业单位变化,需要变更注册,《征求意见稿》明确,新的规定将不再有变更注册一说,只剩下注销注册和延续注册两种,更改工作单位必须先注销注册,到新单位再重新申请注册,此为《征求意见稿》中一个变化较大的地方。基于此变化,建筑师证书将要换证,其内页中也将不再出现变更注册栏,这其实非常有利于建造师的管理,只要更换执业单位,就要注销并重新注册,而原规定更换单位,实施变更注册后,原单位的名字还在证书上面,无论换几个单位,证书还是老证书,不便于识别和管理,而新规定的出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推行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也是适应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的要求。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一个新的5年周期重新开始,也是科学且合乎情理的。而原规定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到期后再行延续。这里有一个问题可能还需要解决,如果一个单位的名称更改了,按规定单位内的所有建造师都要注销并重新注册,此规定就不大合理,我想在正式的规定出台时,也应当考虑到这一因素。
    五、注册条件要求放宽。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只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除提交相应的材料外,还须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核验材料原件及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可以看出,注册门槛要求并不高,一切从简,但对于注销后再注册的,加强再注册的管理也很有必要。随着四库一平台的完善,执业人员是否重复注册,上线一查就查出来了,社保证明不再重要,而社保一旦全国联网了,注册系统也会自动进行比对。
    六、《征求意见稿》还对一些条款做了细化。去除了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同时,推行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将原《规定》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了“大中型”后,即要求所有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担任相应的岗位。
    七、《征求意见稿》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但总的基调已无法改变,《征求意见稿》给我们透露出新信息:
    1、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2、没有限制在有效期内转注次数,有效期改为5年,管理更灵活、便捷。
    3、门槛设置低,市场将更加开放,注册将更加方便。但是,推进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发展,需要整合各方面的资源,运用数据的相关关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人员数据库的信息使用渠道一定要更加畅通,必将进一步利用信息化管理的手段,建立人员数据库,将执业人员的各个环节的信息纳入管理并共享。
    4、二级建造师全国放开,技术人员的流动将更加频繁,尤其是发达地区的人员向中、西部地区流转,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建筑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也必将给企业发展提供新的机遇。
    5、随着建造师队伍的壮大以及对项目管理要求的加强,现场监管必将会出台更加规范、更严格的规定要求,“四库一平台”也将发挥更大作用,做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也必然会带动新一轮市场竞争,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建筑业正处于转型期,政策的引导和前瞻很重要,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业内的专家、学者都应对新形势下建造师管理制度的调整有充分的认识,要把握政策的脉搏,加以引导、宣传并进言献策,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发展的同时,净化建设市场,取得行业与个人共同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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