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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推行家装工程质量诚信保证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8月10日 信息来源: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

    为在全市家装行业深入开展“诚信企业、和谐装饰”为主题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提升家庭装饰企业工程质量水平和社会信誉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装饰行业的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优化、规范家装市场,并结合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建立并推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诚信保证基金,对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实行先行赔付制度。从即日起到2011年4月20日,凡有关装饰企业同协会签订《质量理赔委托协议》,并向协会交纳工程质量诚信保证金的单位,均由协会专门机构——家庭装饰工作委员会负责调处消费者提出的质量理赔事宜,以维护业主与企业各自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扬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诚信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扬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诚信保证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4月12日

扬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诚信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建立企业信用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家庭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水平和社会信誉度,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称行业协会)决定,在家装委部分会员单位试行“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诚信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称为“办法”),即企业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委托行业协会进行家庭装饰工程质量理赔。行业协会相应成立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原 则

第一条  自愿交款。会员单位自愿交纳质量诚信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委托行业协会进行质量理赔。也可向行业申请取消委托。
第二条  自我管理。保证金所有权仍在企业。交纳单位和行业协会派代表组成管理机构,对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合情。质量理赔应具备符合理赔要求的情节。
第四条  合理。理赔的数量合理。


第三章  委托、取消委托和拒绝委托

第五条  委托。会员单位与行业协会签署“质量理赔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确定交纳保证金数额和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行业协会接受委托后公告周知。
第六条  取消委托。企业决定取消委托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即公告周知,并在公告后一年后退还余款。
第七条  拒绝委托。行业协会有权拒绝信誉不佳和屡次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委托处理质量理赔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质量诚信保证金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成立“质量诚信保证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管委会由会员单位代表和家装委领导人员组成,共同管理和使用保证金。
第九条  自律部。家装委下设自律部,处理日常理赔事宜。自律部应秉公办事,既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


第五章  交纳和使用

第十条  交纳。会员单位签署“质量理赔委托协议”的同时,将认定的保证金额交入行业协会指定账户。数额定为伍万元(公司成立不超过三年的交纳额捌万元)。
第十一条  补足。会员单位的保证金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应在五个工作日中补足。如果在三十天内不补足,则视为取消委托。
第十二条  使用。管委会对保证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在执行质量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相关重大活动经费、办公经费、公告费用等在保证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行业协会费用补贴。
 

第六章  质量理赔

第十三条  理赔条件
(一)理赔对象必须是交纳保证金的单位施工装饰的客户。
(二)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负的责任在正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四)理赔范围必须是在企业委托理赔后、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确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程范围。
(五)理赔的最高限额为委托单位交纳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第十四条  理赔程序
(一)由客户提出理赔要求并举证,举证发生的费用由客户垫付(举证不成立,由客户支付)。
(二)自律部委派“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测专家组”调查确定或委托权威质量监测、检测机构认定。
(三)自律部发出“质量理赔通知书”,告知施工单位应该赔付的理由和数额。
(四)书面通知发出五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没有异议(不作答复视作同意),应支付赔偿(包括举证检测费)。
(五)客户收到理赔金后出具收款凭证,并在处理结果上签字,理赔即告完成。
第十五条  申诉。会员单位对执行部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申诉。申诉并不影响理赔程序进行。如果委托单位申诉理由成立,其损失由保证金的利息补偿,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处理。
第十六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若有违纪者,将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质量理赔委托协议”、“质量理赔通知书”为本“办法”附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
                                        家庭装饰工作委员会
                       二0一一年四月

 

扬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诚信保证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扬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诚信保证基金(以下称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定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家装委会员单位中交纳质保金并委托协会进行质量理赔的装饰施工企业(以下称委托企业)。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协会成立“质量诚信保证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委托单位代表和家装委领导成员组成,共同管理和使用保证金。
    第四条  参加保证金理赔是遵循自愿原则,即企业向协会提出交纳保证金并委托协会进行质量理赔,协会审核同意,接受企业委托。
    第五条  委托企业交纳的保证金,其所有权仍属企业。
    第六条  消费者提出质量理赔应符合理赔要求的情节。
    第七条  理赔的金额应合理,必须根据施工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赔偿。
    第八条  委托单位与协会签署“质量理赔委托协议”和交纳认定的保证金,其委托生效。协会接受委托后公告周知。
    第九条  企业若决定取消委托,应书面通知协会,协会将企业取消委托理赔公告周知,并在公告后满一年退还余款。
    第十条  协会对屡次发生事故的委托企业,可以拒绝委托,书面通知委托企业,终止委托理赔协议,终止委托公告周知,并在公告满一年退还余额。
    第十一条  委托企业交纳保证金的金额暂定为人民币伍万元(公司成立不超过三年的交纳捌万元),交入协会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委托企业的保证金若支付赔偿后,其不足部分应在五个工作日中补足。如果三十天内不补足,则协会视同委托企业取消委托。
    第十三条  管委会对保证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保证金的利息用于执行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相关重大经费、办公经费、公告费用等,其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协会补贴。
    第十四条  消费者提出质量理赔应符合以下理赔条件:
    1、理赔对象必须是委托单位施工装饰的客户。
    2、理赔对象必须提供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家庭装饰施工合同(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内容、工程预算、付款票据)。
    3、理赔对象必须提供理赔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4、理赔范围必须是在企业委托理赔后施工的工程,且在合同保修期内。
    第十五条  理赔的金额应以理赔对象与委托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以及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对理赔对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间接损失,精神损失费等不列入理赔范畴。
    第十六条  理赔的最高限额为委托单位交纳的质量诚信保证金金额。
    第十七条  理赔程序(见理赔流程图)
    1、理赔对象提出理赔申请、事实和依据。
    2、理赔对象提供与委托企业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内容、工程预算、付款票据);
    3、协会受理,并分类登记;
    4、质量调查,将理赔对象申请理赔的理由、依据通知企业,与施工企业、理赔对象一起现场勘察,确认施工质量;
    5、若理赔条件不具备,则通知理赔人,资料存档;
    6、若理赔条件成立,理赔人提供质量问题的事实依据,双方对质量问题协商认可。当协商不成时,由协会调解;
    7、当施工质量问题经协商或调解取得一致意见时,确定理赔金额。
    8、当理赔双方对施工质量认识不一致,发生异议时,可以委托权威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包括施工质量、材料质量、产品质量),按检测的结果确认质量,检测费由举证方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承担。
    9、根据检测报告,理赔双方根据质量问题的事实,协商理赔金额。当协商不成时,由协会调解,确定理赔金额。
    10、双方协商或调解理赔金额确认后,理赔金额由企业支付,消费者签字,企业将理赔的结果报协会存档,理赔完毕。当企业不支付确认的理赔金额时,则由协会支付,消费者签字,理赔结果通知企业,资料存档,理赔完毕。
    第十八条  协会为企业支付理赔金额后,质保金不足部分,企业按十二条办理,补足质保金。
    第十九条  当理赔双方协商不成,经协会调解无效时,则理赔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其它途径。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若对协会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申诉,管委会有权对理赔情况进行复查,协会将复查的结果通知企业。企业提出申诉,不影响协会理赔进行。如果委托单位申诉理由成立,其损失由质保金的利息补偿,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处理。
第二十一条  若理赔对象对施工企业的质量问题纠纷向法院、仲裁、市消协等机关申请解决,且已受理,则协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扬州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饰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
                                     家庭装饰工作委员会
                                          二0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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