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装饰协会、各家庭装饰企业: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市家庭装饰企业增强质量意识,争创品牌企业,促进全市家装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评选活动。通知如下: 一、申报《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必须按照《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评选办法》(见附件一)规定要求,对照条件,进行申报。 二、申报资料于2016年1月15日前报送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秘书处。 三、联系方法: 联 系 人:沈丹萍 联系电话:87326539 协会地址:扬州市史可法路12号四楼 附件一: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评选办法 附件二: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申报表(在下载中心下载) 附件三: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申报资料目录(在下载中心下载)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抄送: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工)局
附件一 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家庭装饰的政策法规,推动家庭装饰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质保体系,争创品牌企业,促进全市家装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化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是我市家庭装饰企业的最高荣誉称号,也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信用证明,获奖的企业其综合经济实力及社会信誉等方面应处于一流水平。 第三条: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每年评选一次并严格控制其数量。 第四条: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由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组织检查评审。 第五条:申报参加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评选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或在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3、必须取得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企业。 4、年家庭装饰施工产值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5、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6、上年度施工的工程项目获得过“扬州市家庭装饰‘康居杯’优质工程奖”。 7、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条:“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的评选由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的申报评审程序是: 1、企业自愿向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申报。 2、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或协会进行初审、推荐。 3、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4、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批准表彰。 第八条:申报表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九条:对荣获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由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奖牌、并通报表彰。 第十条:对“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中达到和符合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标准的企业,由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向省装协推荐参加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对已获得扬州市“优秀家庭装饰企业”称号的企业,因管理不善,一年内被消费者投诉三次以上的,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有权撤销其所得的荣誉,并同时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扬州市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